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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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英文:JiangsuIndoorEnvironmentPurificationIndustryAssociation
缩写:S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净化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学校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环境污染防治、净化和环境保护活动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施工、系统集成、运营、检验检测、评价、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建立和推动国内专业环境污染防治、净化,洁净场所,公共卫生和绿色家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公共场所消毒,除四害,除异味,保洁,环保材料等组成的环保行业发展为己任,以科技创新服务于环保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政府倡导为方向,市场需求为导向,会员诉求为根本,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支持下,发挥党和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引领环保行业发展,推动行业做大做强。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富力水街坊14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自律、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培育环境净化、洁净、环境卫生和绿色家居的服务市场;
(二)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守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课题研究,决策咨询,开展产业发展和技术政策研究,参与制定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四)提供环境净化治理、洁净、环境卫生和绿色家居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评估;
(五)推广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组织会员开展展览展销;编撰内部刊物;
(六)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技术资格培训和考核;
(七)指导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做好净化、清洗、消杀、除味、效果评估等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业务和经营范围与环境污染防治、净化,洁净场所,公共卫生和绿色家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公共场所消毒,除四害,除异味,保洁,环保材料, 检验检测、评价,服务等行业相关的全过程企事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业务和经营范围与环境污染防治、净化,洁净场所,公共卫生和绿色家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公共场所消毒,除四害,除异味,保洁,环保材料, 检验检测、评价,服务等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凡两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办理。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身体健康,能支持协会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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