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协会名誉职务设置、任职、清理、待遇发放及管理自查工作,强化党组织对名誉职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名誉职务管理合法合规、有序规范,结合《协会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文件汇编,涵盖名誉职务管理全流程所需文件,供协会党支部、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落实。
关于设立名誉职务的会议决议
为弘扬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智慧力量,提升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社会影响力与专业引领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本协会设立名誉职务,特制定本依据并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章程依据
经核查,《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章程》(2022年1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政厅备案)中未单独列明名誉职务设置的具体条款,但依据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相关规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荣誉性职务,结合行业管理惯例及社会组织规范,协会设立名誉职务符合章程精神及宗旨。结合协会实际,本次仅设立名誉会长1名,不设立“名誉理事”“行业顾问”等其他任何名誉职务,为名誉职务设置提供了合规基础。
二、设立原则
非实权性原则:名誉职务不享有实际管理职权,不参与协会日常决策与执行,仅享有荣誉性权利;
荣誉激励性原则:授予在行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杰出代表,本次仅授予对室内环境净化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侯立安院士;
程序合规性原则:名誉职务的设立、聘任必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严格履行合规程序(依据协会官网说明,名誉会长选举经第二届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名誉职务人数,本次仅设立1名名誉会长,确保荣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相关会议决议
2026年1月18日,本协会召开第二届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员代表120人,实到118人,符合法定人数(依据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集体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仅设立“名誉会长”、“行业顾问”一类名誉职务,不设立“名誉理事”等其他任何名誉职务;
明确上届协会名誉会长经第二届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2026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不在聘任其为协会名誉会长,不享受协会负责人相关待遇,不参与协会日常管理,不享有荣誉性权利,严格按照名誉职务管理要求执行,暂无名誉职务人员;
授权秘书处拟定《名誉职务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名誉会长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待遇标准及管理要求,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正式印发实施,并报上级监督单位备案;
明确名誉职务管理相关工作由秘书处牵头负责,党支部负责监督,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地执行。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存档备查,并报上级监督单位备案。
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26年1月18日